幸福健康人生保险产品计划值得买么?有哪些优点
幸福健康人生保险产品计划产品介绍:
幸福健康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
提供50种轻症、105种重疾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
疾病终末期、身故或身体全残、二次恶性肿瘤保障,生存至生存领取日可领取生存金。
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健康人生:0-60周岁 附加两全:0-65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健康人生:至70/80/ 终身附加两全:至28/65/70/80/终身
等待期:90天
幸福健康人生保险产品计划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②因与轻症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两种或以上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时,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之日起,主险合同对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后,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另外一种(不包括已确诊的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轻症疾病),且后一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距前一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已届满1年,保险公司按前款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一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主险合同对每组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②因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之日起,主险合同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②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可选责任、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距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日期已届满3年后再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终身的,再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时被保险人须处于8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①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②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41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1.6倍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③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61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1.4倍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④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1.2倍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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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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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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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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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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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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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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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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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生存金领取日零时,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幸福健康人生保险产品计划缺点:
重疾赔付间隔长
赔付恶性肿瘤后,罹患主要器官相关疾病赔付需间隔3年,其他情况间隔1年轻症保障不够实用。
幸福健康人生保险产品计划亮点:
1.保障灵活
除了保障终身,还可以选择保至70岁或80岁癌症二次赔付。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总部设在北京,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01.3亿元人民币,位于寿险公司前列,资本实力雄厚。截至2023年,公司总资产达986.41亿元人民币。
幸福人寿属于国有控股企业,股东背景深厚,目前共有18 家股东,国有法人股比例超过60%。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幸福人寿以幸福为名。成立十七年来,公司始终以“为人民创造有保障的幸福生活”为使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高效、超值的保险保障服务。
截至目前,公司已设立了22家分公司,253家分支机构,为全国超过百万个人客户及上万家企业客户提供丰富、周到、快捷、优质的保险服务。
自成立以来,幸福人寿不断推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目前,公司提供覆盖寿险、疾病、医疗、意外、财富管理等多个领域,充分满足客户全生命周期多层次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公司开发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创了行业先河,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在“互联网+”时代,幸福人寿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顺应数字化趋势、科技领先、拥抱变化为改革发展之道,充分利用股东优势,积极推动市场化、专业化、科技化、差异化、集约化发展,致力于打造“金融+科技+生态”的发展战略格局。全力运用金融科技驱动业务创新,重构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体系和运营体系,推动销售变革,形成高效管理,在不断改善客户体验的同时,与合作伙伴一起形成相互赋能的新型生态。
梦想改变世界,奋斗成就梦想。幸福人寿坚信,为人民创造有保障的幸福生活是成为优秀保险企业的力量之源,是成就卓越品牌的根本所在。
主要股东: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拓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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