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百年人寿
2、产品特色
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恶性肿瘤2、3次赔付,重疾中症轻症确诊还可豁免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3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6之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51周岁以后(含当日)投保本合同,则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4)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5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5)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我们按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5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第三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与初次和第二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初次和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初次和第二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6)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7)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8)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亮点:
1.保障比较全面
100种重疾赔付5次不分组,20种中症赔付2次不分组,35种轻症赔付3次不分组
2.保额赔付较高
中症赔付60%,轻症赔付依次数分别赔付35%、40%和45%
3.部分高发疾病单独分组
例如癌症单独分一组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缺点:
1.保障期限制
只有终身一个选项,而没有70岁或者80岁这些中间选项
2.癌症间隔期长
癌症多次赔付要求间隔期必须达到5年
3.50岁后投保,重疾只赔付100%基本保额,没有额外赔付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适合人群:
预算充足,对癌症有特殊要求,追求全面的保障的人群。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
该产品在保障方面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包含100种重疾赔付5次不分组,20种中症赔付2次不分组,35种轻症赔付3次不分组。同时,该产品还把高发的癌症单独分为一组,提高了获配的概率。
虽然,在癌症方面,它可以多次赔付,但癌症的间隔期必须要5年,相较于同期的3年,效果是大打折扣的。
重疾保额前10年还可额外赔付35%,保费也增加10%左右。
所以,对于预算较为充足的人来说,可以购买这款产品,它会给你全面的保障。
但如果你预算有限,追求性价比,那么还是选择其他产品为好。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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